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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花
拍花是放蛊的一种。
古代社会的“拍花”,也是放蛊的一种方法。在中国大陆民间,有些逃荒 的妇人,头上裹一 块蓝布,走到一处人家,与人寒暄的时候握著他的手,在他的手心拍几下,并说“好,好”。第二天,这个被她拍过手心的人就会忽然仆地,发起颠来。有一家人家就发生过这种情形,请中医治疗,诊断以后才发现这个人中了蛊,后来经由专门治蛊的人治疗,服药后他口中竟吐出几十个纸团,这种纸团就是蛊。
﹙2﹚以木偶和纸人作怪
木偶也可用来害人,但利用木偶和用毒虫造蛊不同。后者是活生生的虫造成的蛊,木偶却是木头制造,不可能有毒。但巫人会利用木偶和纸人作怪,来扰乱别人的安宁。
3、奇门蛊
血婴蛊,相似于降头术里的养小鬼,但比降头术中的残忍许多。血婴蛊,相似于降头术里的养小鬼,但比降头术中的残忍许多。首先,要有一个一出生便夭折的婴儿,但哪里会有那么多一出生就夭折的婴儿呢?不可思议,一些不怀好意者,是如何让婴儿一出生就“夭折”其次,有了婴儿之后,要一个未满十五的处女,用她的血,来喂养这个婴儿,等到婴儿能够睁开眼睛后,把处女做成”活蛊“,使之成为婴儿生长的“培育皿”。
(何谓活蛊,就是活活的把人做成一种蛊,拿来养活或者炼制另一种蛊)直到婴儿能够完整被炼蛊人所操控,发出第一声啼哭声为止。那么那个活蛊,就会被那个婴儿(这时分曾经不是婴儿了,有婴儿的外形,可力大无量,一口利牙)活活吃掉……。
4、历史记载
《左传.隐公十一年》记载,郑伯伐许,颍考叔被本国大夫公孙阏(子都)用暗箭射死。战争结束后,郑伯为惩治射颍考叔的凶手,命军队出貑(公猪)及犬、鸡,诅而射之。传世之《祖楚文》,据考为秦惠王诅咒楚怀王的告神之辞。汉代,诅咒术十分盛行,故法律规定对诅咒者处以死刑。射偶人是用木、土或纸做成仇家偶像,暗藏于某处,每日诅咒之,或用箭射之,用针刺之,认为如此可使仇人得病身亡。
西汉武帝晚年,奸佞江充诈称武帝得病是由于巫蛊作祟,以预先埋设的偶人诬害太子,结果造成太子及其家属全部遇难,连累而死前后共数万人的大冤案。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及八十一回,赵姨娘买通女巫马道婆剪纸人和做木偶人陷害凤姐与贾宝玉,也属此类。毒蛊指用毒虫害人。又称蛊毒、放蛊、蛊术等,封建法律严禁,自汉代起即规定,对蛊人者处以斩刑。近代则闽、粤及西南少数民族中有行毒蛊之术者,名目繁多。
《史记.封禅书》:“丁夫人、雒阳虞初等以方祠诅匈奴、大宛焉。”
《汉书.武五子传》:“昭帝时,胥见上年少无子,有觊欲心,而楚地巫鬼,胥迎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祝诅事发觉,胥惶恐,药杀巫及宫人二十余人以绝口。”胥,指文陵厉王刘胥。
《汉书.王莽传》:“宗姊妨为卫交军王兴夫人,祝诅姑,杀婢以绝口。事发觉,莽使中常侍责问妨,并以责兴,皆自杀。”
《续资治通鉴.宋太祖乾德二年》:“徙永州诸县民之畜蛊者三百二十六家,于县之僻处,不得复齿于乡。”
《驱蛊录》:“隋书志江南数郡往往畜蛊,而宜春偏甚。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种虫,大者至蛇、小者至虱,合置器中,令自相啖余一种存者留之,蛇则曰蛇蛊,虱则曰虱蛊,行以杀人。因入人腹内,食其五脏,死则其产移入蛊主之家,三年不杀他人,则畜者自钟其弊,累世相传不绝。”
清刘昆《南中杂说》:“世传南人能造蛊......沅江土司世传此法,其药最毒而最奇。凡郡守新任,必设宴迎风,药已入腹矣。在任理事,药不即发也,但两目瞳子变黑而为蓝,面色淡黄,状类浮肿,至离任一月刊,则阁门并命矣。”
——参阅张紫晨《中国巫术》。(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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