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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乔木后来又查了一下,才发现只要是药物,即便是外用药,审核起来的速度也不是很快,反倒是美妆护肤资质,比较容易审核过。

很容易拿到相关许可证明。

毕竟美妆护肤类型的东西。

只要内部蕴含的有害物质不超过标准值,那就能顺利通过审核。

比如说,有些面膜或者护肤品里面防腐剂超标,都被查出来,被通报出来了,也没看明文禁止卖。

可见这方面的松泛。

小品牌,微商品牌,有些人可能会说他们根本没有拿到许可证。

他们就是在非法售卖。

可是一些大品牌也一样被查出问题了,能说他们是在非法卖吗?

所以说这方面过于宽松。

是绝对一点问题都没有的。

因此思索了一番之后,乔木不得不承认,在有足够技术同时又十分缺钱的情况下,的确还是搞美妆护肤行业比较划算,也比较方便。

于是当天晚上,乔木是连夜去购买了不少需要用到的原材料,然后第二天就带着那些原材料上班。

没有偷偷用实验室仪器制造。

而是向上面打了个申请,表示她有一个效果不错的药妆成果,现在愿意在实验室中配置出来,让他们检测,同时询问公司是否购买。

原身虽然是那家研究所员工。

但因为只是一个助理,本身并不是主导研究员,所以并没有跟公司签比较严苛的成果所有权合同。

怎么形容呢?

很多研究所为了能够确保研究成果归属于他们研究所,或者说归属于研究所背后的投资集团,他们在招揽一些研究人员进入他们公司以及研究所工作的时候,是会跟那些研究人员签署比较严苛的成果所有权合约的,大体内容就是他们在职期间的一切研究成果所有权都归研究所所有,他们只能享受研究成果的署名权,但不能享受所有权。

仁慈的公司最多也就给分红。

给研究成果的小部分分红。

更多的只是给一笔奖励。

但是签署这种类型的合约,肯定是要多付出一些金钱的,不然那些研究人员又不傻,怎么可能就这么平白放弃自己研究成果所有权。

可也正因如此,普通助理之类的,甚至于不被人看好的研究员。

并没资格签署这种类型合约。

原身就是没资格的那种,甚至于她身上现在背负的合同都还只是外包契约合同,并不算研究所的正式员工,所以,不论从合同法还是从其他法律上来讲,乔木自身拿出来的研究成果都与研究所没关系。

除非他们贪心,想要违法搞事情,污蔑乔木偷窃研究所的成果。

不过就原身记忆来看,乔木觉得她所在的这个研究所氛围态度还可以,所以愿意试一试,万一对方真的不是好人,想要污蔑她,夺取她的成果的话,她也不是吃素的。

所以,还真不怕什么。

研究所管理人员收到乔木递交上去的申请之后,因为考虑到他们研究所最近半年都没啥成果出现。

加上原材料都乔木自己带。

也不需要他们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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