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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中国报》2005年10月24日刊登了一篇通讯,题为《美副国务卿:大马各族和谐相处成各国学习典范》。文章在报道美国主管公共外交和公共事务的副国务卿Karen P.Hughes访问马来西亚(22-24日)的印象时,她讲道:“我相信大马有能力在回教国和文明世界,扮演要角,因为大马政府成功把多元文化、宗教信仰、语言的多元种族,融合在同一个屋檐下和平共处。”又说:“这将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仿效的最佳典范……”她的这一印象,与笔者在马来西亚所看到的各种公共场合下和大众媒体上官方的标准表述是完全一致的。的确,与当前种族、宗教关系复杂,战乱频仍的中东等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相比,马来西亚的确可以称得上是一个种族和谐的正常国家。如果与印度尼西亚相比,马来西亚华人的处境也的确好得多,如,在议会里有华人代表,在国阵中有华基政党,在政府里有华裔部长,甚至在野的还有华人主导的反对党,以及华人社团亦可以自由从事政治活动等;甚至与华人居统治地位的新加坡相比,马来西亚华人的文化氛围之浓厚与华文教育之成功亦足以称道。而且,事实上,通过马来亚独立以来各民族近半个世纪的共同努力,马来西亚包括马来人和华人关系在内的各族关系应该说其主流是和平共处的,他们共同创造的民族民主协商的种族政治模式,不仅有非常独到的特点,亦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总结;而包括马来人与华人工商人士在内的各族群之间的经济合作,以及包括马来文化与华人文化在内的各族群之间的文化融合等,也都为构建种族和谐的马来西亚社会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然而,如果有人进一步追问:人们所看到的马来西亚的种族和谐,是在什么条件下、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和维系的?他就会注意到问题的另一面,这就是在马来西亚有宪法规定的土著马来人享有的特权,有不可以讨论的有关种族问题的“敏感课题”,有只讲团结却回避民族平等的民族政策,有只讲国家认同却不愿过多涉及族群多元国情的片面追求,以及马来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占支配地位,而非土著马来族群却继续要求一些基本权益,包括母语教育权利,而为此提出《诉求》结果还会招致激进的马来民族主义者的恫吓或威胁而被迫将其搁置,还有大选前夕种族问题往往被拿来说事,每遇政治危机必伴随并最终转嫁为种族危机,各类种族风波不断以及大专院校不同族群的学生之间不相往来,等等,当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时,还有人会说马来西亚是一个种族和谐的社会吗?其实,当今的马来西亚,其被非土著族群认为片面的种族政策并未获得各族群的广泛接受,它的许多种族课题亦悬而未决,如当年马来西亚华人社团大选诉求被迫搁置的七个项目就是最好的说明。

诚然,《马来西亚联合邦宪法》也是一部提倡平等的宪法,如其第八条就是专门有关“平等权利”的条文。然而,仔细分析这一条文,就会发现,这里所保障的平等,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由公民个人所组成的族群而言的。就个人而言,它的第一款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第二款亦规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公共机关职位或就业之委任,或在执行有关取得、拥有或出售产业之法律时,或在经营任何贸易、生意、专业、职业或就业方面,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或出生地为理由而对公民有所歧视。”然而,宪法针对这一平等又限制了一系列的条件(第五款),其中包括,宪法所赋予的个人自由,不应影响“有关任何保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括土地之保留),或保留公共服务中之适当职位之合理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参加马来军团之规定。”再联系到其他有关土著人特权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认为,该宪法对于平等的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这就是:第一,这是一部只讲有限平等的宪法;第二,这是一部不讲民族平等的宪法;第三,由于每个公民在现实中都具有公民和族群双重身份,而根据宪法的规定,他作为公民与他人是完全平等的,但是,作为族群的一员,却未必是,所以,该宪法也是一部具有内在矛盾的宪法。

在面临着这么多族群问题的情况下,马来西亚以华人和马来人为主的族群关系之所以还能够基本上维持一个主流上看来和平共处的局面,从积极方面讲是因为:第一,以民族民主协商为特征的种族政治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种族不平等而引发的族群矛盾;第二,经济增长及其所带动的社会繁荣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种族不公平而产生的怨愤情绪;第三,各族群对发展和稳定的高度认同有利于搁置一些本来异常尖锐的族群矛盾;第四,国家发展政策时期巫统领导的政府实行的族群宽容的“小开明”政策,使非马来族群尚对政府解决其问题报有某种信心;第五,国内有限度的民主氛围有利于引导非土著/马来族群诉诸民主和法治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要求;第六,各族群都认真吸取历史上族群恶化尤其是“五一三”事件所带来的教训亦有利于避免种族矛盾发展到失控局面,等等。但从消极方面看,则是因为:第一,赋予土著马来人以特权的宪法所具有的不可轻易撼动的神圣地位,令非土著族群对改变现状望而生畏;第二,把一些与种族相关的事项列为敏感课题,避免了有关讨论刺激紧张局面;第三,“内安法令、煽动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大专法令以及其他一切违反基本人权的法令”的颁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的民主与法治,亦使捍卫非土著族群正当权益的人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其活动受到局限,使他们达到目的所要付出的生命和财产成本令其难以承受;第四,巫统领导的国家政府控制着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暴力机器,对民族主义者的激进行为也起着很强的震慑作用;第五,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的不负责任和不惜制造流血冲突的行为,亦对弱势族群提出并维护其基本权益心有余悸,等等。

当前,在马来西亚构建和谐种族关系的最大障碍,是以马来人为主的土著族群与以华人为主的非土著族群,对待宪法所规定的土著/马来人特权地位的认识和态度上的产生分歧。在后者看来,宪法的有关规定正是马来西亚其他一系列不平等、不公平种族政策的最终依据。具体而言,迄今悬而未决的主要不利因素,大体上就是当年华团大选诉求风波中被搁置的七项要求,这就是:

扶弱政策的实施,应以保护及提升社会的弱势阶层为出发点,而且不分肤色、出身及宗教信仰;采取步骤,废除一切领域的“土著非土著”的区分;必须公平及合理地分配土地给极需耕地的各族农民;废除“种族固打制”,代之以按能力分配制度;废除大学收生固打制;我国各宗教在传播、发展、享用官方资源以及媒体的报道方面,应获得公平的对待;推行学生助学金与贷款制度,并不分种族地以按能力分配制度加以分配。

以上七项要求,代表了以华裔为代表的非土著族群对政府的强烈不满,亦是马来西亚种族极化的主要原因。所谓“种族极化”,亦日“种族两极化”,是指马来西亚土著(以马来人为主)与非土著(以华人为主)的两极分化和对立,这是华人用以表述新经济政策实施以来马来西亚族群关系的一个重要用语。“新经济政策实施以来,并未解决我国的基本经济问题,这种基于土著主义的经济政策反而成为种族两极化的主要根源之一。”在导致种族极化的各种政策观念之中,巫统领导的马来西亚政府将国民分为“土著”与“非土著”(“移民”),以之作为解决国内复杂族群问题的根本族群观,并将这种表述广泛运用于独立宪法,使之成为国家的法定概念,尤其是在政策实践中又以之与“种族特权”和“种族固打制”以及“土著经济”、“土著文化”、“土著贫困”、“土著银行”、“土著至上主义”等等思想观念结合在一起,这在华人看来,正是极为有害的种族歧视政策的根源之所在。“既然共同建立了国家,取得了平等的公民地位,就不应该再有‘土著’与‘移民’的区分,这种人为的区分,成为种族歧视的思想根源,破坏国民团结,造成种族极化的不良后果。”实际上,以“土著主义”(实质是“马来主义”)为核心的民族主义思想,亦包括后来的以“土著主义”(实质是“马来主义”)为核心的“马来西亚族”主义思想,正是马来西亚种族政治的根本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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